问题 | 论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件 |
释义 |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素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无效债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消灭债权转让给他人,是转让的标的。这一限制性条款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转让债权。例如,违反国家金融法规,a单位和B单位在企业间达成了贷款协议。A单位向B单位贷款2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高达20%。甲方收取一年利息后,乙方未支付贷款本金及其他逾期利息。如果甲方此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方的请求,但也会收回甲方已经收取的利息和乙方同意取得的利息。如果甲方将该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可以作为受让人起诉,要求乙方偿还转让的债权。经过这一转换,案件由原来企业间应受处罚的借款纠纷,转变为追偿债权的法律纠纷。法院不能再对信用证进行处罚,这将极大地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如果受让人因转让无效而受到损害,转让人应赔偿损失。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虽然债权作为法律锁的概念已经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的一种变化。如果债务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就会产生一种新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不属于转让性质。债务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履行的性质、期限、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债务非主要内容的变更不影响法律关系。但是,债务种类、标的物的性质、规格、债务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后,与原债务不再具有同一性。如果另一方承诺,则将建立新的合同,该合同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围。举个例子。甲、乙双方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乙方的权利是获得钢材,其义务是支付钢材。A的权利是获得付款,他的义务是交付钢材和支付运费。乙方付清全部货款后,甲方将货物作为整车交付。由于铁路运输,乙方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9吨。此后,乙方将债权转让给丙方,并在转让函中注明:“向丙方转让10吨钢材”。甲方不知道货物短缺,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A C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10吨。庭审期间,乙方已关闭,清算组向甲方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甲方辩称货物短缺仅9吨,现在可以向丙方补足货物,最终法院裁定债权转让成立,债权的内容可以由原来的钢材交付变更为钢材支付的履行。因此,甲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向丙方支付9吨钢材。然而,碰巧钢材价格急剧下跌,a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本案中的履约类型已从货物变更为货币,这是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因此不再与原始债务相同。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转让人的主体必须具备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成立的,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险,转让无效。合同解除后,受让人接受债务人还款的,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权人。转让的债权必须可以转让。根据债务的相关原则,有些合同是不可转让的,其债权也应是不可转让的。一是基于人身信托关系的债权、特定身份关系继承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继承请求权。二是债权属于从属权利。次要权利随主要权利的转让而转让。如果次要权利和主要权利分开转让,则在性质上是不允许的。例如,担保债权的存在是为了担保主债权。如果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不得单独转让。三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转让前约定,否则转让有效。四是依法不能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是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还是需要债务人的通知,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观点。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或通知。美国法律实际上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另一个是通知。《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是通知债务人或债务人承诺的必要条件。第三是债务人同意原则。《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征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一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易的发展。《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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