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解决机构 |
释义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在各县设立仲裁委员会,市、市辖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承担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以下特殊规定: 首先,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员工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办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工资关系的发生地为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其次,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劳办发[1995]209号):"... 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比较,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合同相关仲裁条款中劳动关系当事人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集团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劳社函[1999]162号)规定”北京外省企业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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