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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再造第一章“招聘与就业管理流程再造”第三节就业
释义

雇佣是雇主的人事决策过程。雇佣通知(I)雇佣通知和劳动合同雇佣通知是雇主向应聘者发送的通知,旨在通知员工他已被雇佣。就业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就业意向、员工的报到时间和地点、报到程序、报到注意事项等。一些就业通知还规定了应聘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和其他信息
    

雇佣通知不是劳动合同。通常只表示双方已就拟签订的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尚未形成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雇佣日期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建立不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而是以雇佣日期为基础的,强化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二)雇佣通知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发出雇佣通知是订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问题没有规定,但在发出雇佣通知和签订劳动合同之间有时间差。如何在这一时期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受到关注,而如何看待用工通知的法律效力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工通知是一种要约。在雇佣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员工可以接受或拒绝,但一旦员工做出承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是否可以撤回和撤销录用通知书
    

可以撤回录用通知书。要约人有权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通知另一方取消要约,以限制要约的时间,要约也可以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并使要约无效
    

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因此有严格的限制。如果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虽然要约没有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则要约同样是不可撤销的,实际上,如果雇主在发出雇佣通知后反悔,通常是在雇员收到雇佣通知后报告之前。此时,雇佣通知已经生效,因此很少撤回。撤回要求在送达雇佣通知之前和之后撤销的概念
    

雇佣通知通常定义了登记期,即只要工人在规定期限内登记,雇主就应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雇佣通知是不可撤销的。更多情况下,在收到雇佣通知后,工人信任通知的内容并为其做好准备。如果他们不是在找新工作,他们正在等待登记并签署劳动合同;如果您辞去了在原单位的工作,并支付了部分违约金,则从雇佣通知生效到劳动合同签订期间,雇佣通知此时不得撤销,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双方已建立了信任关系。用人单位违反承诺,破坏信任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托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以信托利益为基础,仅限于直接损失,即另一方因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而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可以看出,雇佣通知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制定雇佣通知时,雇主应掌握以下几点:
    

1。雇佣通知失效的条件可以在雇佣通知上指定。如果工人超过登记期,雇主可以拒绝雇用他。为防止劳动者在接受录用通知书后不报,用人单位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上约定违约责任。最好的办法是雇主要求雇员签署并同意雇佣通知的条款,而不仅仅是签署并接受雇佣通知。雇佣通知是雇主意图的单方面表达。与劳动合同不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雇佣通知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同,则以劳动合同为准。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信息(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比较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为了保证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信息的对称性,促进双方通过协商建立劳动关系
    

该法规定:雇主和工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但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差异。雇主的披露义务比工人严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程序的角度来看,他们是否有义务主动通知之间存在差异
    

劳动合同条例规定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主动通知,以提高雇主信息的透明度,虽然雇员的通知义务仅应雇主的要求承担
    

其次,从内容的角度来看,通知内容的性质也不同
    

雇主的披露义务包括法定披露和有条件披露。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是合法的、无条件的。无论工人是否需要解释,雇主应主动向工人如实解释上述信息
    

至于其他信息,如雇主的规章制度、休息和休假制度、社会保险、考勤制度等。,劳动者要求了解时,用人单位应当说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属于有条件的告知。(二)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统一了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范围,并明确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和劳动报酬列为法定披露内容。当工人要求了解时,应解释其他信息。《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上述所有信息。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中的试用、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等事项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五)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的必要事项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告知义务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经济利益和信息故意隐瞒和侵犯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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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