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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年开采量超过采矿许可证的,合同无效,双方应承担责任
释义

双方对本合同的无效承担责任。
    

核心提示:
    

矿产资源的开采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生命线,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环境和有效利用资源。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国家建立了行政许可制度。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享有采矿权的主体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采矿权转让协议是否与采矿许可证的内容冲突?本文分析了以下案例
    

案例简介:
    

a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县某锰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将其年开采能力限制在3万吨。2003年7月16日,a公司与张签订了锰矿转让合同,同意将a公司拥有的锰矿转让给张,开采期为3年。转让协议规定张的年开采量必须超过60000吨,否则将构成违约。由于张的第一年开采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吨以上,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a公司以张的违约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锰矿转让合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每年开采6万吨以上锰矿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拒绝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合同约定的年开采量超过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年开采量是违法的。对此,a公司和张某均存在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意见:(河北省凌中律师事务所李健主任)

矿产资源的开采属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行政许可,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个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超越行政许可范围开采属于违法行为。a公司在采矿转让协议中同意,张的年开采量超过60000吨,超过采矿许可证中的年开采量30000吨,这违反了中国的行政许可。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协议中约定的年度开采量条款无效。由于非法约定的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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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2: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