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的概念与认定 |
释义 |
无效合同是指因不具备法律效力要件而成立但未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属于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但是,一般而言,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是指合同不符合当事人在形式上约定的生效条件(有条件、有期限的合同),或者未履行法定登记、批准、公证、交付财产等手续;无效合同主要是指程序合法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效力是《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中三个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民法通则规定了七种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四种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了四种合同无效,《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了两种合同无效。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答复》规定,9种涉外经济合同一次失效)这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经济活动全面干预和积极管理的产物。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不利于交易的繁荣市场的培育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第52条大大减少了无效合同的认定依据,从中选出五份合同,均具有违法性较差、侵权后果严重、市场交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无效:(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后,合同法适用于合同法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的,适用合同法。“由于上述规范的共同作用,第一,无效合同的范围和数量大大减少;第二,对无效合同的承认实现了基于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法律统一;第三,合同的无效是可以预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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