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
释义 |
【关键词】无效合同对方【简介】原告:刘*陈。原告:王超。被告:高勇。被告: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被告:*新密市牛店镇张坡村池煤矿。被告:新密市牛店镇张坡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刘*陈、王*超诉称,被告高*勇、被告**煤业公司、被告**池煤矿、被告张坡村委会于5月22日与高*达签署了**池煤矿经营机制转换备忘录,2004年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未经张坡村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高*勇承包**池煤矿,直至煤矿资源枯竭;2005年1月7日,潘*平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高*勇签署了《债权债务承担备忘录》,同意高*勇不得转让、变卖村内**池煤矿,并由张坡村自己的**池煤矿担保;2005年7月2日,潘*平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高*勇签署了《新密市**集煤矿重组备忘录》,同意将**集煤矿重组为一家有限公司,由高*勇控股,根据已过期的**集煤矿实物资产评估报告(仅评估346万元,未评估**集煤矿的其他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其中200万元作为村里的股份,以及**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高*勇成立的张坡村村民委员会和**池煤矿;2005年8月8日,潘*平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高*勇签署了新密市**池煤矿重组协议,进一步同意:“**池煤矿,即新密市**煤业有限公司的所有权,是高*勇同志,张坡村任何人无权干涉“四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根本违反了法律和群众利益。请求:1。确认四被告签订的合同(标的金额为1165万元)无效;2.高永和**煤业公司将**池煤矿归还新密市牛店镇张坡村,并将该煤矿的采矿权益归还新密市牛店镇张坡村;3. * * 煤炭公司和高勇立即停止开采和运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要点】法院认为,被告张坡村委会与被告高*达于2004年5月22日签署的《关于**池煤矿经营机制转换的备忘录》,被告张坡村委会与被告高*勇、被告**池煤矿于2005年1月7日签订的债权债务承担备忘录,被告张坡村委会和被告高*勇是被告张坡村委会和被告高*达人于2005年7月2日签署的《新密**池煤矿重组备忘录》和8月8日签署的《新密**池煤矿重组协议》的一方,2005年为张坡村委会,另一方为高*勇或高*勇和**池煤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需要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的,为合同对方,两原告刘晨、王超不是上述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第二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晨、王超的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九万一千七百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晨、王超承担。【争议焦点】在本案中,原告是否有权要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法理学分析】中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平等的组织之间就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表达相同意图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是合同具有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可以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各方无合同权利义务的第三方不能根据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承担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除非符合法律或合同规定,否则第三方不得主张合同权利。在本案中,原告的索赔包括:确认四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的确认诉讼,要求高*勇和**煤炭公司归还**池煤矿并将该煤矿的采矿权益归还新密市牛店镇张坡村的付款诉讼。付款诉讼的成立应以确认诉讼的成立为基础,即如果要求被告信达煤业归还煤矿及相应收入,则必须以四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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