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无效 |
释义 |
一,。绝对无效 即担保从一开始就绝对无效,主要包括以下九种情况: (1)未经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职能部门书面授权,由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解释17和18) (2)未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无效,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担保无效;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为担保人的除外。(解释第16条) (4)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担保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的,担保合同无效。(第4条的解释) (5)如果担保是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创建的,则担保合同无效。(第5条的解释) (6)在下列情况下,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① 该对外担保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 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向境内债权人提供境外机构担保 ③ 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提供担保 ④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 ⑤ 未经担保人同意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主合同发生变更或债权人转让对外担保合同项下权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条的解释) (7)如果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欺诈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30条第1款) 请注意,该条款不同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担保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只是主合同的一方。因此,对于担保人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串通欺诈担保人只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是可撤销的合同。然而,《担保法》显然考虑到了担保合同单一性和自由性的特点,并试图纠正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偏好,但没有考虑到担保合同的基本关系中可能存在的赔偿问题,也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很难说它是完全合理的。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担保法。(8)主合同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其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无效(担保法第30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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