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 |
释义 |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大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而B公司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且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的合同能力,其在签订合同时的过失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损失了合同的预期利益。因此,公司起诉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B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特许经营费10万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给原告造成的律师代理费和调查取证费 被告B公司辩称其与a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是有效的;不履行合同的过错在于a,合同规定10万元不能退还;甲方声明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他不同意他的主张。2003年2月18日,B公司通过工商注册成立。这类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其业务范围包括女性健身、美容服务、技能培训和管理服务。2004年7月2日,甲方(乙方)与乙方(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英制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并积极支持乙方的经营活动;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英寸的商标和商号;乙方自支付特许经营费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10万元,向甲方支付设备费人民币34475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向甲方支付剩余设备费人民币296500元;甲方不得在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行政区域内发展第二家加盟店,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履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如乙方违约,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归甲方所有;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甲方应将收到的所有款项退还给乙方 在本次试验中,双方确认,B公司授权给A公司的特许经营项目是使用特定的仪器设备进行人体塑形。同年7月6日,a向B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特许经营费。2004年12月3日,B公司委托律师向a发送律师函,要求a在15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否则B公司将终止合同,并没收a支付的10万元违约金。同月10日,a还委托律师给B公司发了一封律师信,指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双方支付的特许经营费。2005年3月28日,B公司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批准的服务项目为44类:医疗保健;美容院;按摩;纹身;修指甲(产品截止日期)。此外,B公司未经中国相关审批部门批准以特许经营的形式从事商业活动。上述事实由特许经营合同、律师函、商标注册证、收据、发票和双方声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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