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何效力 |
释义 |
法律要求各单位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只有这样,部队的活动才能合法。过去,单位超出业务范围签订的合同或单位负责人超出单位授权签订的合同一般被视为无效合同。仅仅宣布超出业务范围或授权范围的合同无效,不利于振兴经济和鼓励交易,也不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有鉴于此,合同法不再将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而是将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视为尚未生效的合同,除非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越权,否则合同有效。这类似于先前的表面活性剂。这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单位负责人的外部行为被视为单位的行为。如果单位负责人的行为超出其权限,则对方(即与负责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没有义务查明。当对方与单位负责人订立合同时,其实际上认为负责人代表单位与对方订立合同,而不是负责人的个人行为。本合同有效的,由本单位承担因本合同产生的责任。本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如下: (1)单位负责人越权或者未经单位授权。(2) 相对人必须是诚实信用的,主观上没有过错。所谓主观诚信,是指对方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越权人实际上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相反,从外部现象(如越权者持有单位公章、工作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等)来看,可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所谓无过错,是指相对人的无知不是由于疏忽和懒惰造成的。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越权人没有代表权,或者应当知道越权人没有代表权,但因过失不知道,他也应对越权人的非代表行为负责,因此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保护。(3) 无权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无效和可撤销的内容。如果存在上述因素,显然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和可撤销的 当然,如果对方是恶意的,即知道或应该知道单位负责人没有代表权,则该行为无效。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订立的合同对单位没有效力。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越权者和对方承担;如果给机组造成损失,机组还应承担赔偿或其他责任(见下文)。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该单位批准其负责人的越权行为,则该合同也应有效,即该合同应对该单位有效,且不应视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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