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赠却不尽义务 赠与行为可撤销 |
释义 | 张众、张颖(均为化名)共有兄妹四人。父母生前留下八间房子和一个门洞,兄妹四人各继承两间房子。2005年,该村拆迁改造。张众找到张颖,希望把她的两间房子过户给自己,以争取更多拆迁利益,并口头约定多争取到的利益归自己,属于张颖的回迁利益如数返还。张颖便与张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 但之后,张颖要求张众将回迁房回赠给自己时,张众却避而不谈。张颖感觉情况不妙,悄悄把两人的对话录了下来。随后,兄妹二人对簿公堂。 ■断案 石市桥西区法院民三庭法官王豪:“妹妹将属于自己的房子赠与哥哥,在争取到其他利益后,哥哥再将房子对应的拆迁利益还给妹妹。”这一约定虽然在两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中没有体现,但依据张颖提供的录音材料可以认定。所以,张颖将争议房产赠与张众是附条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张众接受赠与房产、争取相应利益后,拒绝按照口头约定的义务将争议房产取得的安置房给付张颖,已经构成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张颖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石市桥西区法院一审判决张颖可以撤销赠与,张众将相关拆迁利益返还妹妹张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