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的预期利息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
释义 |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产生的若干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和损失赔偿。在损失赔偿环节中,除了为履行合同实际支付的费用外,损失的范围是否包括实际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履约利益的损失。观点焦点 在一个案例中,就上述问题发生争议 甲方承包了乙方的一家砖厂,合同签订后,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增加了生产设备,修建了砖窑。在甲方实际开展业务和履行合同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要是由于乙方的过错)而被确认无效。甲方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赔偿购买生产设备和建造生产砖窑所产生的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期内可获得的经营利润,甲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III.实践分析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虽然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和承认的法律后果不可能发生。合同一经确认无效,其无效后果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发生。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和实物应予以返还。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经营利润能否得到支持。实际上,它涉及到无效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首先,无效合同损失的性质是什么?有些人认为这是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性质属于有效合同债务。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损失不同于有效合同债务。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对象是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由于法律原因合同没有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其损失表现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经济费用。与信赖利益相对应的概念是履行利益(又称预期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时,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能够获得的利益。两者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前者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赔偿从合同中获得的营业利润,其实质上属于履约利益。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甲方的营业利润损失索赔不能成立。但是,甲方主张的购买生产设备和建造砖窑的费用属于信托利益的范畴,应受法律保护。如果甲方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有过错,也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则需要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实物予以返还。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损害赔偿。以上就是你问题的答案。你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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