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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哪些规定
释义

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患者,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3。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称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雇主应根据雇主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依法整顿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雇主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提出解除的主体不同,协商解除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
    

提醒大家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收回应得的经济补偿。同时,也要依法追缴。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免费法律咨询,这可以帮助您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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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