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
释义 |
1、 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具备资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因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利用他人危险等行为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因此,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是表达错误或者瑕疵意思的一方,也就是说,有重大误解的一方(一方是主要的一方,有时是双方),由于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利益而遭受严重损害的一方,以及受到欺骗、胁迫和危险的一方。行使撤销权的客体应当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违背对方真实意图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双方不得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相一致,即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不同于撤销权持有人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外通过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其意图而行使的撤销权。根据我国法律,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进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意思不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合同解除权何时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消灭:(1)有撤销权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知道解除原因后,明确表示或放弃以自己的行为解除合同的权利。 1.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排除期的过去而消灭。所谓排除期是该权利的法定期间,以及该消除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的消灭为合同法关于撤销权排除期限的规定撤销权。该条款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持有人行使撤销权的除外期限为自撤销权持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撤销人不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人n权利将被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将绝对有效。 2.双方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放弃撤销权。在上述排除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不仅不提起诉讼,也不申请仲裁,但明确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即告消灭“取消的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3。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排除期内,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虽然未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但因自身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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