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权到期后,合同能否终止 |
释义 |
1、 所谓撤销权,是指具有撤销权的人根据其单方面的意思使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追溯消失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们普遍认为它属于形成权,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将具有追溯效力,因此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在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具备资格。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因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利用他人危险等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因此,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是表达错误或有缺陷意图的一方,即:,有重大误解的一方(一方为主要方,有时为双方),因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利益而遭受严重损害的一方,以及被欺骗、胁迫和处于危险中的一方。行使撤销权的客体应当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违背对方真实意图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双方不得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相一致,即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不同于撤销权持有人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外通过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其意图而行使的撤销权。根据我国法律,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进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意思不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合同解除权何时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消灭: (1)有权撤销的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在知道撤销的原因后,通过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放弃撤销权。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取消。 1.撤销权因排除期的过去而取消。所谓的排除期是该权利的法定期限,并且该权利的消除的法律效力因该期限的推移而发生。合同法如果第55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权持有人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能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的排除是对撤销权的排除期限的规定,该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是自行作出的,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时间更长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一致的自成立之日起一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排除期为一年,两者相同。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开始时间不同。合同法规定,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开始,而司法解释规定自成立之日起,“本规定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撤销权持有人在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将失效,可撤销合同将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放弃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在排除期间放弃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明确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明示”取消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3。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排除期内,在知悉撤销原因后,虽未表示放弃撤销权,但因自身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3。合同解除权与债权人解除权的区别在于: 首先,合同解除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合同解除权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解除时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长期债权,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虽然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解除合同的权利都可能产生追溯效力消除合同效力的后果,但前者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合同解除的理由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适用于有效合同,合同解除的理由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上是luba.com为您编辑的相关信息。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合同撤销权有一定的期限,合同撤销权也可以放弃。如果有撤销权的相关自然人在一年内没有行使合同撤销权,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疑问,欢迎您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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