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些雇主在雇用工人后与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他们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从那时起,雇主任意扣除工人的工资,这应该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第98条、劳动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第16条,违反劳动部《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故扣留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可以责令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劳动者补偿金:在规定的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劳动合同,即招聘后故意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对劳动者的损失给予补偿:“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按照应得工资收入的25%另行支付补偿费“等。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即使未与工人签订合同,雇主也不得随意扣除工人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