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权消灭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
释义 |
合同解除权消灭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如果在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消灭。合同解除前,合同自然有效,应当履行。如果不履行,将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设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要件因债务人的行为是自由的或有偿的而不同。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只需要客观要素;在付费行为的情况下,它必须同时具有客观和主观因素 应该注意的是,理论上的客观和主观因素只能用作一般理论,在判断其是否构成欺诈时不应机械地应用。我们应该全面把握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和效果,并作出有机的、全面的判断。客观要求(一)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行为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券、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易的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决,确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参考当地价格部门指导价或交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地指导价格或交易时市场交易价格的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果转让价格比当地指导价格或市场交易价格高出30%,则通常可被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予以撤销。(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该财产为标的物。所谓财产导向行为,是指直接受财产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不属于财产标的的,不得撤销。例如,婚姻、收养或终止收养、放弃或承认继承不得撤销。以发生不作为债务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民事行为、拒绝财产权益的民事行为、不能再扣押的财产权,不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三)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的(合同法第74条第1款)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降低其还款资格,不能按照债权的原始目的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降低还款资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减少积极财产;二是增加消极财产一、主观因素(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利益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定义有所不同。根据意志主义,债务人必须有欺诈意图。根据理想主义,债务人必须知道这对债权人的权利有害,以便知道其行为可能导致或增加其不安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在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后一款)中称为“受让人”,在合同法(第24条)的解释(I)中称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受益人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即已经意识到该行为损害了债权的事实债权人的权利。至于受益人是否有意故意损害债权人,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则不再考虑(III)转嫁他人的恶意。在某些立法中,一定有人转嫁他人。所谓转让人是指受益人通过对小部分的安排获得权利的人,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不在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将被消灭1.合同解除前,合同自然有效并应履行。以上是路霸网小编总结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到路霸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这里有一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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