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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会发生什么情况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4)2009年8月26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董先生未按照本规定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案例
    

中,董先生向沈阳a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了一份警卫工作,并同意月薪1200元。尽管董建华多次要求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从未回应,也没有向董建华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安心保险)费。虽然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董的工资按月支付。然而,从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和2013年10月,公司共3个月零20天未向董支付,共计4400元。2013年11月5日,董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11月29日,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沈阳化工有限公司被责令向原告董支付拖欠工资4400元;被告于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原告支付了养老金、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费(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障机构核定的金额为准,原告董某承担个人应支付的部分);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被告向原告董安支付经济补偿3600元
    

[审讯结果]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但劳动关系已经建立
    

劳动争议案代理法官认为,原告董某自2009年8月26日起在被告公司工作。虽然他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自2009年9月26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生效原告和被告之间建立了合同,因此原告和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和第60条,由于原告和被告于2009年8月26日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原告自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期间的nce保费。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200元(1200元/月)11个月工资差额的两倍×11个月索赔)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得到支持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资,原告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因此被告endant非法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将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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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