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是否可以在不给予竞业禁止赔偿的情况下终止合同 |
释义 |
不,如果雇主取消工人的劳动合同并规定竞业限制,则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可以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P>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雇员,雇主可与雇员就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或保密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工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他应根据协议向雇主支付违约金。 案例: 2008年1月,原告h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highland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双方特别约定,“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终止之日起,被告在两年内不得在从事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工作或兼职。在竞业禁止期间,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不低于其基本工资50%的竞业禁止赔偿金。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2008年3月5日,高地提交了辞职申请,并填写了《员工工作和数据交接表》。H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要求高地公司签署辞职结算表,其中说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09年3月5日,H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于2009年3月6日填写了“竞业禁止补偿豁免书”,highland离开原告办公室,在一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最近,余晖区人民法院,安徽蚌埠结束了劳动争议,发现原告没有按照约定给予赔偿。法院认为,当原告与被告终止劳动合同时,原告私下填写并要求被告放弃竞业限制赔偿。被告不承认该内容,原告也从未向被告支付过任何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根据履约抗辩权原则,原告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充分抗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义务,并承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责任限制规定此外,原告提出,根据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的请求未得到支持,因为原告未提供被告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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