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
释义 |
如果雇主分立或合并,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如何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劳动合同继续由用人单位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应以其约定为准。“这有三层含义,即当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有三种方式处理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就劳动合同的处理达成一致的,在分立、合并后,劳动合同继续由用人单位履行。 第二,原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必须根据《劳动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原用人单位和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是,在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详见问题29)。协商不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共同履行。一般来说,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是终止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然而,新劳动合同并不是真正的新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相关文件,本案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虽然存在解除原劳动合同的名义行为,但员工不能根据《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新劳动合同终止,员工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基于“同一雇主的工作年限”。一般来说,如果雇主变更,工作年限将重新计算。因此,如果原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后仍然存在,则应合并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否则,经济补偿只能根据雇员在新雇主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除非新雇主在新劳动合同中确认雇员在原雇主的工作年限,并同意如果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将根据雇员在原雇主和新雇主的全部工作年限支付。第三,各方可就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单独协议。这是一项授权条款,允许双方通过协商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此外,业主可能因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而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应由变更的雇主继续履行。因企业改制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新用人单位的“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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