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员工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被解雇,单位是否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
释义 |
深圳B公司成立近15年,从未与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2005年8月初,B公司向所有员工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员工在2005年8月底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将被解雇(无经济补偿) B公司a部门有30多名长期工作的员工。最长的超过10年,最短的超过5年。30多名员工担心公司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而不给予经济补偿,因此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拒绝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由于B公司与部分员工未能就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达成协议,员工拒绝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被公司解雇,无经济补偿 [不同意] 员工针对公司解雇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且无经济补偿,并要求公司a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劳动仲裁部门对B公司解雇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有两种意见 意见1:B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原因是B公司主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值得称赞的,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2年10月16日函([2002]561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意见二:B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原因是B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是B公司的过错。在目前无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B公司与员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合理的,对员工权益的保护是不公平的。依据是《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补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议终止劳动关系,但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如果员工提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主应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子部分与第二个视图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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