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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如何分担
释义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合伙企业债务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合伙债务清偿责任法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了合伙人如何承担和清偿合伙债务,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充分实现。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债务偿还责任。正确理解《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企业债务偿还责任的性质是非常有用和必要的。
    

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其应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于《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理论界有统一的认识,实践中没有异议。然而,关于第1款规定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这里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因为它是根据出资比例来假设的,根据出资比例,它是有限责任:有学者认为这里规定的是无限责任,因为为了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所有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的人都是无限责任;一些学者认为,这里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混合体。    

分享原则是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要求债权时,每个合伙人只能按照其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要求偿还,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实施分享主义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和法国。日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债务的损益分配比例分担偿还责任。同时,它还规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知道合伙人在其债权发生时按比例分担的损益,每个合伙人可以对同一部分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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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