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提供口头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1]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雇、撤职、辞退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终止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工人工作年限等 “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第6条,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有责任为其索赔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业主控制和管理的,业主应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者能够对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并提供上述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者不能就用人单位“口头终止”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或者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的,应当承担劳动争议解决实践中未依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工人可以获得的证明雇主“口头解雇”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视听材料,如录音录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登记材料、证人证言、工作交接表等。当然,劳动者声称“口头终止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声称“口头终止劳动关系”不成立的事实,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也应进行质证,并围绕争议事项进行法庭调查,可以通过辞退、归还《劳动手册》对工资结算和工作安排做出综合判断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您可以在法律咨询网.com上咨询我们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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