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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释义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者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时间
    第三条用人单位无故扣留、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因延长工作时间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如果雇主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应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第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并按低于标准部分的25%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人员,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第七条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称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的,在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企业正常生产下的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应当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主体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主体:第一,劳动合同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没有合法资格的公民和没有有用劳动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具有行政隶属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根据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聘职工、原固定职工和具有原固定职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有固定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下列人员:① 有劳动关系,不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如用人单位“富余人员、长假”人员、长期被其他单位借调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无薪留班人员、,以及分配到合营企业和股份制单位的人员;② 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合伙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的经济组织,如租赁(生产)、承包(生产)企业等
    

关于您提出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如果公司单方面为您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此外,如果公司要求你辞职,你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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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2: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