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报酬是否可以用风险来表示 |
释义 |
根据《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在得知政府指导价后仍需进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施风险代理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和继承案件 (2)要求社会保险福利或最低生活保障福利 (3)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养老金、救济和工伤赔偿 (4)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第十二条禁止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团体诉讼案件收取风险代理费。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实施风险代理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费合同,明确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由双方共同承担。应实施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收费合同约定标的物金额的30% 风险代理通常被理解为胜诉并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委托代理,委托人不提前支付代理费,在案件执行后,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债权作为报酬。如果诉讼失败或无法执行,代理人将无法获得任何回报;一旦债权落实到位,委托人将按照约定的高比例向代理人付款。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和完全风险代理 部分风险代理:在前期支付一定的基础律师费后,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低于上述全险代理 全险代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取费用,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金额的30% 以上是对您问题的回答。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报酬不会成为风险因素。风险代理人有两个层次:一个是提前给一些钱,赢后再给更多,另一个是之前什么都不给,赢了很多。选择哪一个取决于你自己的情况。您可以咨询您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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