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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雇主拒绝签署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释义

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案件简介:
    

郑于2000年10月进入厦门XX管理中心。2008年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1月31日;2009年,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本劳动合同上,厦门XX管理中心的签字时间为2009年2月28日,郑的签字时间为2009年11月2日,认证机构的认证时间为2009年11月17日
    

2009年11月23日,厦门XX管理中心向郑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为:鉴于您的不同意见,我公司采用与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形式。本公司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经研究决定,我们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12月21日,郑某给厦门XX管理中心一张收据,上面说我已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于2009年12月30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期限合同,厦门XX管理中心向郑发出通知,通知称,由于我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二年两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法院判决:
    

2010年4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裁定,郑某作为劳动者,要求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厦门XX管理中心作为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厦门XX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续签,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厦门某管理中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但实际上已经不再履行,即,,无法定解除或终止条件终止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视为非法终止合同。因此,郑向厦门某管理中心提出索赔是合法的,医院给予支持。
    

律师说:
    

厦门XX管理中心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郑支付赔偿金。
    

原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厦门XX管理中心与郑先后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通知为证明)的,由厦门XX管理中心签订。然而,厦门XX管理中心无视原告的请求,于2009年12月31日正式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厦门某管理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厦门XX管理中心应依法给予补偿。关于《关于调整非职工用工方式的通知》(湘办办办(2008)13号)的问题:代理人认为:一是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规定,如果地方性规定与法律相抵触,则无效;第二,根据厦委编辑部(2008)13号精神,是“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和“保护非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仲裁对上述规定的理解是错误的;第三,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还是按照人事派遣的相关规定办理,不是强制性规定。然而,厦门XX管理中心声称郑不同意第三方派遣方式并终止了劳动合同,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尽管厦门XX管理中心声称选择第三方派遣方式,厦门XX管理中心不涉及郑某九年以上工作的经济补偿问题根据法律,厦门XX管理中心首先触犯了法律
    

3。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厦门某管理中心回复“2.就业方式转变完成后,被申请人(被告)于2009年11月立即与申请人(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见XLZ[2010]裁决书第2页最后一行和第3页第一行)详情请致电0238)。可以看出,2009年11月,在厦门XX管理中心与郑某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厦门XX管理中心的用工形式已经完成转型,厦门XX管理中心选择了续签劳动合同,而不是第三方派遣。因此,厦门XX管理中心关于因原告不同意第三方派遣方式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声明无法成立
    

以上是相关答案。原则上,本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一般情况下,在没有重大违约的情况下,公司不能解除其职务。如果雇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您可以咨询luba.com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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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