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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1、 不同的概念。普通合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组织组成的合伙企业,目的是在一家公司下经营商业业务,所有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的,并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无法人资格的组织建立的商业合伙,以商号的名义从事商业经营,包括两名合伙人,一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另一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合作伙伴的数量有不同的要求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没有限制(没有上限)
    2。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法律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即2-50人。而且必须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责任方式存在差异。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IV.出资方式和出资财产性质不同
    

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劳务等。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不同的运营和管理模式
    

1。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经营。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只承担出资和分享利润的义务,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不得在外部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VI.不同的竞争限制
    

1。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竞争限制,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企业名称是否有不同的法律特殊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企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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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