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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是什么 合伙法第16条合伙人可以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或其他财产权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以及需要评估的价值,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规定。第64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可以看出,以合伙人身份出资的金钱、实物、权利和服务已被中国法律确认。学术界对合伙人的金钱、实物和无形财产的权利没有争议,但对劳务能否作为合伙人进行投资存在争议。主流观点是,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做出劳动贡献,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劳动贡献的评估方法。也就是说,将劳务作为合伙人的出资不仅在法律上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合理的,完全符合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共同经营的条件。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立法的总体情况来看,合伙人可以提供劳务出资 ,有学者认为,为合伙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可以作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提供劳务的合伙人分担的损益比例,但提供劳务本身不应是“出资”行为。原因是提供劳务,特别是技术劳务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会创造财富,即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创造财富。提供劳务本身不是出资,而是劳务创造资产的结果。因此,劳动服务可以作为出资的立法规定至少存在以下缺陷或矛盾: 1。劳务可以作为出资,这与经济学中资产和资本的概念相冲突。这导致了国家法律概念的不一致。作为出资的劳务与合伙财产的共同性质之间的冲突。以劳务出资与违约救济相矛盾。劳动作为出资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混淆 消除这种差异的关键在于合伙人提供的劳动服务是否可以被视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及这些资产是否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享。由于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有义务向合伙组织提供劳务,并以此方式加入合伙组织,上述合伙人提供劳务的义务已成为合伙组织享有的债权,其债权主体是劳动行为。债权作为组织的资产,不应该有任何问题。同时,由于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所有,任何债权人都可以要求提供劳务的合伙人履行义务;提供劳务的合伙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债务关系,即出现债务混淆问题。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债务因混乱而消灭,但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除外”的原则,其他合伙人仍有权要求提供劳务的合伙人履行劳动义务。一旦合伙人违反提供劳务的义务,即构成违反合伙协议。根据法律或协议,他可能失去合伙人资格或要求利润分配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违约方仍拒绝应其他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合伙人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违约方的劳务。因此,事实上,合伙组织的所有合伙人都可以以劳务形式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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