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法院的诉讼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1) 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特别规定船舶碰撞案件的审理实行证据保密制度。原告起诉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被告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得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提供证据。当事人不得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填妥的证据,但有新的证据且有充分理由说明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除外。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二)共同海损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理算机构对共同海损纠纷进行理算,或者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尚未解决的共同海损纠纷时,可以委托理算机构进行理算 当事人对理算机构出具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无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决定是否采纳该异议。当事人一方不得受就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损诉讼的影响,并可以对非共同海损损失的责任人提起诉讼。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诉讼,并对共同海损分摊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3)《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诉讼。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提起诉讼,保险人可要求更换该方。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保险人提起或者参加诉讼,应当向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证据等文件。以上是路霸网小编收集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luba.com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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