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鼓励沉船救援人员拯救环境 |
释义 |
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方在内的所有有关各方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谨慎进行救助作业;(b) 执行(a)以适当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第8条第2款(b)项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的所有人和船长有义务在这种合作中谨慎地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为了突出鼓励救助方救助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有必要鼓励有污染危险的船舶或货物的救助方对船上货物的救助作业给予海洋环境补偿,从而形成上述“特别补偿”制度。中国海洋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也是如此,中国海洋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还规定,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救人的,不得为被救助人要求报酬,,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人取得的救助款中合理份额。另外,《1989救助公约》和《中国海商法》都认为救助人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是决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因此,在确定救助人救助金时,我们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有环境因素。这突出表明鼓励救助方从不同方面拯救海洋环境。当然,“特殊补偿”并不是对营利性企业的奖励。这是一种费用和补偿。它的目的是鼓励打捞,以拯救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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