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工作合同到期时是否有经济补偿 |
释义 |
案例:吴×××、潘××1987年9月,钱×××、姓×××1989年9月,市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招收临时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明确为临时雇佣。吴某,1998年10月31日××、潘某、钱某××、姓某最后一次与××市冶炼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时雇佣合同(1997年11月1日至1998年10月31日)期满。经研究,公司决定不与投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并通知上述四名投诉人 公司也没有向他支付生活津贴、回国生产津贴,也没有检查他的身体健康。调查还发现,四名投诉人并非××名农民合同工,他们已上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相应的就业审批手续。四名投诉人位于××县××乡××村村民××市冶炼有限公司地址附近。在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四名投诉人没有支付生活津贴、返乡生产津贴,也不负责体检,1998年12月,他们委托一名律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声称,1987年,申诉人吴×××潘××,申诉人的钱1989年×××、被告的姓氏×××分别通过了经验和面试××市冶炼有限公司被雇佣为劳动合同工,直到1998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了这一点。1998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不再与申诉人续签合同。申诉人要求被告依法提供生活津贴和体检,但被告不予理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申诉人特此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请求对裁决作出指示,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潘××提交裁决书,向申诉人×××支付生活津贴5720元,向申诉人×××支付生活津贴4680元;对于指示和裁决,被告依法向四名申诉人支付了回国生产补贴;请求裁定被告对四名申诉人进行体检;请指示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仲裁费用 被告答复并辩称,申诉人是我公司雇佣的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合同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相同的××市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经市劳动局××审核备案。因此,从法律上讲,这四名投诉人是临时工。这种劳资关系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0号令第2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临时工,显然不适用于国务院[1986]76号文件和国务院第87号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即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诉人不得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不是农民轮换工人,因此不存在向其家乡支付生产补贴的问题,且要求指示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诉人提交的体检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由于三项仲裁请求均不具有合法性,因此申诉人应承担所有仲裁费用 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仲裁庭多次主持调解。失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农民合同工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关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第1条等规章制度,裁定如下:申诉人的申诉不予支持;本案的仲裁费由被告承担,四名原告各承担××元。考虑到四名申诉人的实际生活困难,他们可以书面申请减免应由他们承担的仲裁费。批准后每人承担50元。 分析:根据申诉人和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明确定义为临时雇佣,鉴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仍然是有效的行政法规,未因《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而废止。结合国务院第87号令第2条的规定,申诉人不是上述国务院第87号令和国发[1986]77号文件的适用对象,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因此,申诉人提出上诉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关于申诉人的体检,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患有职业病,申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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