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李和其他20人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人员,双方同意每月以现金支付工资。2008年5月后,公司工程项目亏损,项目资金未归还,公司陷入困境,李某等20人的人力资本拖欠6个月。在李某等20人的反复催促下,公司提出,如果李某等20人同意在返还项目资金后支付50%的拖欠工资,他们可以先从银行贷款中支付50%的拖欠工资。李和其他20人首先收到50%的工资,双方签署了一份同意书“同意公司延迟支付工资”,该同意书还表示“李和其他20人同意不追究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在收到50%的工资后,李和其他20人立即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延迟支付工资的同意无效,并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支付双倍的拖欠工资。仲裁裁决后,公司拒绝接受,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诉 [异议] 延迟支付工资的同意书是否有效 第一意见认为签署“延迟支付工资同意书”李某与其他20人及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双方的合同行为,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是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这是一项有效的民事行为,经依法确认有效。如果支持李某等20人的请求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则应拒绝李某等20人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该合同违反了该法的强制性规定,将被视为依法无效,依法支持李某等20人的诉讼请求。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每月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条款是指未经双方意愿转让且不能通过协议排除或变更的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一般无效。《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当然,笔者认为,对于中国法律法规中的大量强制性规范,有的只是规定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另一些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仅会受到惩罚,还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有必要将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分为有效性规范和行政性规范。区分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失效的,属于有效条款;第二,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或失效,但如果合同继续有效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在未来会违反此类规定,它也应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规范;第三,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如果违反规定后合同继续有效,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仅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在区分有效规范与行政规范的方法上,笔者认为应主要以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为适用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它不涉及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意图,那么这种强制性规范应当被视为管理规范而排除在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依据范围之外。从本案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本人”,这一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是防止雇主利用其有利地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欠工人工资。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公民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延迟支付工资的同意应根据法律确定为无效,因此我们应支持李等20人的请求。 本案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深刻的启示:作为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自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获得劳动者的认可和信任,员工能为企业尽最大努力;作为劳动者,当遇到用人单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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