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雇补偿的常见情况是什么 |
释义 |
解雇补偿的情况是什么?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第(2)款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工人不能胜任该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该工作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在裁减人员时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则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并且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支持 ,在同等条件下,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优先考虑被裁减人员 如果解雇需要雇主承担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赔偿金额有法律规定的明确计算方法,具体金额应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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