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富阳3号”船舶货物保险合同纠纷 |
释义 |
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告:潮安市文慈银发五金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本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该批盘圆,保险公司于1996年12月30日向**公司出具gz7596cp0761保单,保单载明:被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为8988.69吨钢丝,保险金额为2698765美元,承运人为m/V“sunrichie3”,起航日期为1996年12月30日,航程为从纳霍德卡(俄罗斯港口)至中国汕头,发票号为mrl-010/96和mrl-011/96,保险类型为FPA。根据第1(1)款的目的(1)根据中国**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颁布的《海上货物保险条款》第1条,平安险负责赔偿因搁浅、触礁、沉没、相互碰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火灾和爆炸造成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损失标识**公司已支付保险费 提单项下的货物潘元于1996年12月30日装船,由“**海运”代表汉堡船长签发了两套编号为01和02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两套提单均注明托运人“**lacomgmbh”,即收货人”根据中国银行潮州分行、通知方**公司和承运人“富阳3号”的指示,船东“**船务有限公司(FULLWINDMARITD.),中国汕头卸货港纳霍德卡装货港。两套提单中记录的货物净重之和为8988.69吨。“富阳三号”在开往汕头港的途中,货舱进水。1997年1月8日格林尼治时间6时10分,船员在北纬28°24、东经123°58处弃船。同日格林威治时间9时38分,该船在北纬28°24、东经123°51.6处半沉。然后,涉案船只及其货物沉没。事故发生后,**公司和**公司、**拉康公司和**钢铁有限公司以船东**船运有限公司和“**海运有限公司”为被告,在香港高级法院提起诉讼。香港高等法院于1997年10月3日向两名被告发出传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