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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富阳3号”船舶货物保险合同纠纷
释义

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告:潮安市文慈银发五金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 P> < P> > 1996年10月14日,**公司作为买方,与**财产< < >香港< < A>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当天,**公司向**钢铁有限公司发出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钢铁有限公司以**钢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公司从**公司购买的10000吨钢材年月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同意买方**公司购买10000吨钢卷元(增减10%)卖方**Steel Co.,Ltd;装运日期为1996年11月,装运港为远东港,卸货港为中国汕头,买方负责保险;单价为每吨278美元,中国汕头成本加运费总额为2780000美元;付款条件为90天见票可撤销信用证,必须在1996年10月31日或之前开立;其他规定应按照一般惯例执行。本合同未规定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也未规定处理合同争议的适用法律**本公司向中国银行潮州分行提出申请1996年10月25日,银行开立了两份编号为lc41p0005696(金额1390000美元)和lc41p0005796(金额139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两张信用证均注明**公司为受益人,最晚装运日期为1996年11月30日,有效期至1996年12月28日。12月23日,**公司同意**钢铁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10日前提出的延期装运申请er 1996年10月30日,**公司向**公司开具了两张编号为mrl-010/96和mrl-011/96的销售发票,记录了线圈元的重量分别为4023.84吨和4964.85吨,金额分别为1118627.52美元和1380228.30美元。该批盘元的总重量为8988.69吨,总金额为2498855.82美元
    

**本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该批盘圆,保险公司于1996年12月30日向**公司出具gz7596cp0761保单,保单载明:被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为8988.69吨钢丝,保险金额为2698765美元,承运人为m/V“sunrichie3”,起航日期为1996年12月30日,航程为从纳霍德卡(俄罗斯港口)至中国汕头,发票号为mrl-010/96和mrl-011/96,保险类型为FPA。根据第1(1)款的目的(1)根据中国**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颁布的《海上货物保险条款》第1条,平安险负责赔偿因搁浅、触礁、沉没、相互碰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火灾和爆炸造成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损失标识**公司已支付保险费
    

提单项下的货物潘元于1996年12月30日装船,由“**海运”代表汉堡船长签发了两套编号为01和02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两套提单均注明托运人“**lacomgmbh”,即收货人”根据中国银行潮州分行、通知方**公司和承运人“富阳3号”的指示,船东“**船务有限公司(FULLWINDMARITD.),中国汕头卸货港纳霍德卡装货港。两套提单中记录的货物净重之和为8988.6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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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