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个案研究 |
释义 |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是被保险人对某一特定事项的做或不做、对某一条件的满足或对某一事实的特定状态的确认的一种承诺。担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保证事项必须认真遵守。否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保证或造成损失,保险人有权使整个合同无效。保证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是被保险人对特定事情的做或不做的承诺,无论是否履行某一条件,或者是否确认某一特定状态下存在的某些事实。担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保证事项必须认真遵守。否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保证或造成损失,保险人都有权使整个合同无效 保证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 1。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 诚信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投机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更大的诚信义务。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包括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相互告知的义务以及保证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义务。换句话说,有两个方面:相互了解和保证。保证是海上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 保证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因为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违反保证而拒绝所有合同的效力,并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如果违反保证,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人可根据保单中的任何明确规定,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免除责任”。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保险人可以免除违反保证的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免除对违反保证的制裁,或者通过收取保险费,这种违约继续得到保险。保证条款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共有93条,对保证的性质、明示和默示保证、何时可以免除保证的履行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该法律已被大多数航运国所借鉴。事实上,它已经成为最权威的国际惯例。根据法律,许多著名的案件已经形成。这些案件有力地说明了法律的保障条款,并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海外商品有限公司。风格是最具影响力的案例之一。该案于1958年由英国商业法院就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进行审理 该案是原告的海外材料公司(被保险人)为一批罐装猪肉投保全损。该政策中有一项保证条款,即“所有罐头都应标明生产日期”,但许多罐头没有按要求标明生产日期。后来,被保险人发现一些罐头被风损坏,因此他向被告斯代尔(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担保为由拒绝赔偿。审理此案的麦克奈尔法官认为,担保必须严格、准确地履行,这是一项由来已久的原则。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也规定了这一点。明示保证条款是合同的条件条款,它赋予保险人在本案中的所有抗辩权。最后,商业法院裁定被保险人败诉,其违反保证的行为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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