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是什么(一)船舶优先权的种类《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索赔; (二)船舶营运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 (三)请求支付吨位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 (四)请求支付海上救助救助费; (五)因船舶营运中的侵权而引起的财产赔偿请求。 因船舶装载2000吨以上散装油而造成的油污损害而提出的索赔,前提是该船舶持有有效证书,证明其已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具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前的担保,不属于前款第(5)项的范围。” 中国《海商法》规定了上述五种船舶留置权,具体如下: 1。船长和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定义方法是,其持有的海员证书不仅应具有船东(或光船承租人等)雇用其在船上工作的转让令,还应具有船长在其海员证书上签发的在船工作的开始时间(注:离船时,船长还应发布离船时间)。即使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船长和船员帮助在船上做一些临时工作,他们也不能被定义为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 关于“在船上工作的其他人员”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指船上的工作人员也持有海员证书,但他们在船上不担任任何技术职务,如船东代表;第二种解释是指虽然他们没有海员证书,但被船东指派从事某些技术工作的人船上的临时维护工作。这些人员不能随船航行,只能在船上维修,船在开航前离开船。作者认为,第一次解释可以准确反映“在役”一词的含义,第二次解释反映这些人员不是船舶的“在职”人员,但公司的“在职”人员。因为无论船舶前往何处,船长都应列出“在职”人员船员名单中的船上人员向当地移民局报告。在中国,它被称为边防检查站。此外,由于第二类人不随船出海,因此不会有遣返费用,因此可以合理地得出“船上”的结论人员是指第一类人。 2.船舶运行中的人身伤亡范围非常广泛,且“人身伤害”是指这里不限于乘客,因此船长、海员、乘客、信使、船上执行公务的海关人员、保安警察、船上执行业务的验船师、公证公司人员、飞行员等。应该注意的是,在人员伤亡中,船舶碰撞引起的侵权纠纷排在首位第五,但如果在侵权损害中存在财产损害,在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人员伤亡排在第二位,而财产损失排在第五位。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主要是指行政费,即属于国家征收的共同福利费,即:她比船舶运营费用要高。例如,港口船舶装卸费是一种船舶运营必须支付的费用。然而,由于中国的港口费用一般由交通部制定,中国宪法已确定要向法治迈进近30年来,我国船舶和货物的港口收费仍然十分混乱,如1990年财政部、交通部联合颁布的《货物港口收费、港口收费收支办法》规定,货物的港口收费由港务局和总公司统一收取但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第31条规定,港口管理部门在收取货物港口费后,应向港口经营人返还50%的费用<企业法人有权收取行政费用,这将导致人们对费用性质的混淆,因此无法确定这些费用是否应享有船舶优先权。 4.为了鼓励救援活动,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救助公司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权。救助包括合同救助和无因管理救助。由于《海商法》没有规定对这两种救助应区别对待,船舶优先权可以包括这两种救助。但是,笔者认为,合同救助不应享有船舶优先权优先权,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以自愿为基础的,因此救助合同产生的债权不得优先于船舶优先权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第一个工资索赔是基于船员和船东之间的劳动合同,其他四个不是基于合同,这符合本文的立法逻辑。 以上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意见或其他您不了解的事项,您可以你可以打电话给luba.com上的在线律师进行回答。律师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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