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在解雇试用期员工时,如何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聘用条件 |
释义 |
雇佣条件是指雇主在招聘员工时根据岗位要求提出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约定不同的试用期,主要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和标准。工人在试用期内是否合格,应根据基本就业条件,如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以及招聘时工人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身体素质和内在素质。当具体的就业条件和标准不明确时,标准是在试用期内,如果雇员符合雇主的就业条件和标准,他们是否能够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或职位,双方将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雇员被证明不符合雇主提出的雇佣条件和标准,或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或职位,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举证责任。否则,雇主往往会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做出非法终止与雇员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在招聘手册和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明确招聘条件和标准,并详细说明被聘用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建立试用期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和方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书面通知员工,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雇主必须提供有效的证书。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主要取决于实践中的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描述了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和要求;第二,雇主是否对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估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您不妨在法律咨询网.com上咨询我们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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