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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仲裁地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可以约定什么
释义

国际贸易合同在仲裁场所可以做什么?
    

天津XX公司与美国XX公司签订了纺织品出口合同,天津离岸价,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

后来,银行拒绝付款,因为**公司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不一致,美国公司在保函中提到了承运人提供的货物。天津公司想调查美国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发现销售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争议均应由位于瑞典斯德哥尔摩的国际仲裁中心受理”。考虑到前往瑞典仲裁的费用和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该公司放弃了对美国公司的索赔。上述例子是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的纠纷。由于我国进出口企业缺乏经验,当纠纷发生时,发现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的仲裁地点在遥远的其他国家。那我们该怎么办?考虑到仲裁的成本和成本,以及不熟悉其他国家的法律和人文语言环境,他们往往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遭受损失。事实上,这种情况可以在很多方面避免。首先,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应该尽量选择我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来接受。如果双方对仲裁条款没有争议,我们也可以选择我们熟悉的第三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例如,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实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和争议标的所在地可视为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因此,可以同意采用中国的法院管辖法。当然,如果双方同意被中国仲裁机构接受,也可以被中国仲裁机构接受。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太多的争议,我们也可以选择一个熟悉的第三个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如<香港> <新加坡>作为仲裁地。一方面,它的地理位置更方便,另一方面,它也更熟悉法律和文化环境,这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纠纷处理的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如果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或履行的,或者诉讼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合同签订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代表处的,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处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也是实践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即当事人同意被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中国出口商认为,他们必须在外国提起诉讼或提起仲裁,并放弃索赔,以保护其权利的成本为代价。事实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告在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并予以应诉和答复,视为承认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即使双方事先就争议的管辖权达成一致,只要被告对辩方作出回应,中国法院就拥有管辖权。此外,在当今经济和社会全球化的今天,律师事务所往往拥有全球合作资源。从具有外国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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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2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