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注意所有涉案出口企业的团结与合作 |
释义 |
1、 首先,根据国外反倾销法的一般规定,在对一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应诉企业在调查期间对起诉国的出口量应达到该国对起诉国总出口量的一定比例,也就是说,它应该是所谓的“代表性”。例如,美国对这一比例的要求是60%。如果只有少数企业参与回复,且其出口量仅占该国对起诉国出口量的一小部分,另一方将以回复企业代表不足为由拒绝接受回复企业的材料,并根据所谓的“最佳可用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指申诉人在其申诉中提出的证据)对我们作出裁决。因此,所有涉案企业都应积极应诉,避免因代表性不足给整个行业造成严重损失。其次,涉案企业的共同努力也可以降低应诉成本。长期以来,高额的应诉费使涉案企业望而却步。许多企业负担不起费用,推迟了战斗。然而,通过统一操作,响应成本可以大大降低。例如,2002年11月,埃及对中国广东省出口的陶瓷发起了反倾销调查。根据广东省律师提出的收费模式,一家陶瓷企业的响应成本为3万美元,如果多家企业联合响应,总共需要6万美元,单个企业分担的成本将立即降低。不应忽视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 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国外反倾销调查应涉及出口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在调查问卷中,我们应该具体了解“向起诉国的销售”,具体了解除生产费用外的出口销售费用,包括进口国境外的海、陆、空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用、,进口国的佣金和折扣、出口产品的付款等。此外,为了确定正常价值,检方还需要了解第三国市场的具体销售情况。对于不直接从事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来说,这一信息很难获得,因此外贸企业的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有时涉及诉讼的产品在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中所占比例很小。外贸企业虽被反倾销起诉,但不愿意积极应诉;有时,由于生产企业没有直接面对国际市场,他们目光短浅,观念落后,对自身反倾销诉讼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虽然外贸企业主动要求应诉,但生产企业不配合。这些做法增加了应对反倾销的难度,造成了可以避免的损失。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要团结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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