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工人的禁忌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地下矿山、有毒有害劳动、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止劳动。”《未成年工特别保护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7类: (一)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中一级以上粉尘暴露作业 (二)国家标准《有毒作业分级》中一级以上有毒作业 (三)国家标准《有毒作业分级》中二级以上高处作业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类 (四)国家标准《冷水作业分类》中二级以上冷水作业 (五)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类》中三级以上高温作业 (六)以上低温作业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类》中的III级(VII)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类》中的IV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林业中的放逐和护林作业 (10)与放射性物质接触的工作场所作业 (XI)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化学灼伤和热灼伤(XII)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海拔3000米以上的涵洞和涵洞作业以及高原作业(不包括居住在高原的人员) (XIV)连续荷载超过每小时6次,每次超过20kg,间歇荷载超过25kg的作业 (XV)使用凿岩机、夯实机的作业,风镐、风铲、铆钉机和电锤: (十七)锅炉炉子 如何处罚非法招募童工 1.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收16岁以下未成年人” 劳动法第94条“用人单位非法招收16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范围,或者按照每个童工每月5000元的罚款标准,从重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移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一切必要的交通工具,用人单位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将童工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限期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1万元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级、撤职的纪律处分 以上是路霸网小编《未成年工劳动相关知识》。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相关问题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复杂,luba.com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登录luba.com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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