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税、罚款清关要点 |
释义 |
1、 制定本指南的目的是加强未缴税款和罚款案件的征收,维护税收公平,并确保国家税收。注意办理手续或征税的时限,以便实时办理抵税或补税: (一)缴纳押金申请放行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妥手续,在审计前放行的情况下,海关将用保证金抵消所有应付金额,但已通知进行审计后放行的除外,应在货物放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纳税人发送应纳税通知单。 III.定期督促并打印各种控制报告,供直属主管审核,以防止欠税: (I)“三联价格检查案例”和“电话传真机价格检查”案例“ (II)“欠税案例明细表” (III)“滞纳金纳税申报表检查表” (IV)“税务案例发布后的欠税案例明细表” (V)“汇总税单滞纳税费报表” (6)其他控制报表” IV.公司的滞纳金和利息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烟草健康和福利税应仔细计算,以确保其正确性。服务和证据收集: (2)“送达证明”应注明被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收据等相关文件编号信息,税务补税或处理函、限期付款通知等 6.积极清理超过付款期限的案件: (1)对于逾期未付款的案件,根据《欠税人员或营利性企业负责人出境限制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填写“案件移送法务办公室移送表”,移送法务办公室,(三)除下列方式外,纳税人或者被处罚人在缴纳期限届满后未依法缴纳全部到期应付或者补缴的款项,且未提供足够担保的,限制该等欠款人或者营利性企业负责人出境,应将逾期数据输入计算机控制 1。根据计算机文件中显示的欠税信息,应首先保留应退还给纳税人或受处罚人的各种金额,累计欠款付清后应通知纳税人或被处罚人 2.根据规定,计算机应停止被处罚人在任何港口申报的货物进出口,直至缴纳税款和罚款,或依法申请查封 (四)发现欠税、补税、罚款,追缴金额单笔或合计超过新台币五十万元,且在处罚决定前未取得缴纳担保的,应立即调查涉案纳税人或受处罚人员的财务状况,并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控制。为调查欠税纳税人或被处罚人的财务状况,如有必要,可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或其他机关寻求协助,或委托征信机构进行处理,逾期罚款或纳税人或被处罚人所欠罚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者,于收到转移后,依海关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或海关缉私法第四十九条之一规定办理保全,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将执行名称(税单或处置函)连同服务证明以及纳税人或被处置人的财产和收入信息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行办公室执行,(七)执行案件属于行政执行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申请终止或者终止执行。如果对原始处置的合法性有疑问,可暂停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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