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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陆上货物运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赔偿
释义

1、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负责,但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合理灭失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无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条例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三种情况:
    

(1)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律责任的原因(2)货物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失。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气体的自然属性是挥发性的。如果损失是由于挥发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失主要是指某些货物在长期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承运人对这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3)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错。根据本章的规定,主要指以下情况:
    

第一,是由于托运人在货物包装上的缺陷,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找不到这些缺陷造成的;
    

第二,托运人在运输工具上装载货物时,由于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承运人无法从外部找到货物
    

第三,押运人员应采取但未采取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四,收货人对卸货造成的损失负责第五,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但未如实申报,造成承运人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等造成的损失,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310条,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失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原则
    

法律明确了货物损害的归责原则,但一旦货物损害发生,如何确定赔偿额也存在争议。事实上,《合同法》也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312条规定,“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金额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货物到达地或者应当交付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的计算方法和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述
    

>文本的分析表明,运输合同中的货物损害赔偿金额并非直接基于货物的实际损失。法律强调,货物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首先应符合运输合同中当事人对货物赔偿金额的事先约定,法律还主张当货物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事先协议。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运输业的特点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惯例: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往往投资大、成本高、收益慢,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提前约定货物损害赔偿金额,有利于取得与其义务相当的合同权利,控制和分散风险;另一方面,托运人在货物受损后往往难以证明受损货物的价值和受损程度,索赔存在诸多障碍,预先约定的赔偿金额有利于托运人获得货物受损的全部赔偿。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只有在托运人和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金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货物实际损失的市场价格确定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货物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货物损害赔偿额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其中,有两个最常见的争议:一个是是否应适用运单背面的保险条款或快递明细表;二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货物实际价值的确定。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和损坏的责任属于承运人。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物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是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完整、快速、经济地运至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并将货物妥善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丢失,承运人当然不能保证货物的正确交付,因此不能认为其已正确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为国家立法所采用。托运货物在运输合同中完全脱离托运人的监督,一直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这是由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属性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货物风险发生,承运人最清楚地知道是否发生了损害、损害的程度以及损害的原因。相反,托运人通常没有办法知道。可以看出,法律一般采用这种责任分配模式。一方面是督促承运人以最谨慎的态度履行运输义务,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它也是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属性和当事人履行的特点合理分配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的利益。当然,如果货物的损坏或丢失是由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例如货物被他人盗窃或烧毁,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失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本条的规定不难看出,法律首先将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归咎于承运人,这种归责方法采用了过错推定的法律原则,即,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损坏是由本条“但书”中规定的三种豁免造成的,否则法律将推定承运人运输行为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坏的发生,并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货物损坏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时,只需证明运输合同的成立、货物的交付以及货物损坏的发生,而无需提供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是不当或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存在合同法本条规定的三种豁免,承运人应对货物损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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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