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2002年第22号令) <,经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倾销退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本规则的实施第三条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所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根据本细则向外经贸部申请退税第四条退税申请应在反倾销税实际缴纳后3个月内提出,被调查产品在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调查后进口的,应在反倾销税实际缴纳后3个月内提出在作出最终决定前,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五条退税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正式签署。 第六条退税申请应当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1)申请人及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相关信息 (2)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平均国内销售价格、交易数量和总金额、平均出口价格、,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交易数量和总额,以及平均出口价格,对第三国(地区)的交易数量和总金额(3)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数据(4)计算倾销幅度和倾销幅度初步计算结果必须进行的各种调整>(五)申请退税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付款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认为有必要解释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条的其他内容,应当按照原反倾销调查表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提交,并附上证据和材料申请书中应包括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所有产品型号的数据。出口价格数据应包括申请人供应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出口 第8条如果退税申请涉及多个供应商,则应单独申请 第9条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和制造商没有关系,上述证据和材料不能由进口商直接提供,退税申请应当包括出口商和制造商的声明前项声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减少或者消除,出口商和制造商将在提交退税申请之日起30天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形式直接向外经贸部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