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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反倾销法的特点
释义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反倾销的原则性规定,《反倾销条例》中仍有许多“灵活条款”和一定程度的政府自由裁量权。例如,"反倾销条例"第六条原则上规定,倾销幅度由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确定,但具体如何比较,,只规定"比较要公平合理",至于如何把握"公平合理"的标准,,这是一个灵活性问题。《反倾销条例》第9条仅原则上规定了“累积评估”:“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相关进口产品的影响可以进行累积评估。”对于如何进行累积评估以及累积评估的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类似情况包括第10条中的“国内产业”和第35条中的“反倾销规避措施”
    

在对国内产业的适当保护方面,中国的反倾销法充分利用了GATT规定的这一权利,并关注如何把握“适当保护”的问题。因为过分强调自我保护不仅会限制正常贸易的自由交换,而且很容易导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世贸组织总干事萨瑟兰曾指出,近年来,事实证明,越是发达国家采用反倾销手段,如美国,对其外贸的损害就越大。在体现关贸总协定“非歧视、非差别待遇”原则方面,中国的反倾销法不因国家大小、贫富差距、意识形态和经济类型的不同而单独处理,而是按照相同的标准和程序处理。在各种涉外法律制度中,互惠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反倾销法当然也不例外。长期以来,中国在反倾销问题上深受外国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各自为政”的政策。这与“不歧视、不歧视”的原则并不冲突。《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地区采取相应措施。”在体现GATT的透明度原则方面,反倾销条例具体体现在第17条中:“。。。当倾销和损害的初裁确定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第19条:“。。。进行调查时,可向有关人士发出问卷,并进行抽样调查;;应相关方的要求,应向所有相关方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二十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案件材料;但是,保密的除外。”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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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