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对外反倾销现状分析与总结 |
释义 |
1、 从广义上讲,中国的反倾销立法始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开创了对倾销到中国的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法的先河。但是,该法是中国调整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只有第30条和第32条规定了倾销和反倾销,不具有可操作性。真正符合国际惯例的是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条例》的制定主要是指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议,由于时间短、缺乏实践经验的制约,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条例》存在较大的缺陷和漏洞,在立法层面、反倾销主体和程序上存在明显缺陷。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充分体现“公开”或“透明”的原则,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将被废除。这表明中国自1997年以来建立的反倾销法律框架进一步完善。此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使相关规则更加细化和可操作性 (二)立法动机 中国的条例一开始就明确指出:“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就政治目的而言,反倾销立法的实质是保护国内产业。虽然新条例删除了“保护国内产业”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但本质上,保护国内产业的最终目的仍然存在。《总则》删去“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原因是,1994年《反倾销法》、《反倾销法》和《反倾销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作为其立法目的,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仅有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还有许多外国制造商通过倾销向中国出口以赢得中国市场份额的例子。这些倾销给中国的相关产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中国受到外国反倾销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也同时实施 国内没有反倾销法律法规,但是没有针对外国倾销的抗辩 条例的颁布使中国企业能够主动起诉外国倾销。同时,作为一种战略威慑,中国政府遏制针对中国产品的歧视性反倾销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采取这种对抗性反倾销措施,限制外国对中国产品进行频繁的反倾销调查,以保持中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此,反倾销立法可以从两个方面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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