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年工伤劳动能力评估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工伤能力评估的注意事项是什么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工伤能力评估的法定机构,与工作相关的能力评估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和各省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进行,自治区、直辖市本规定包含以下三个问题: (1)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属于国家行政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他考核机构,均无权从事劳动能力等级考核。如果其他部门从事此类评估,则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2)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无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未设立劳动评估委员会。也就是说,这两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具备劳动能力鉴定的职能。如果这两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3)只有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最终结论为冶金自治区、直辖市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申请评估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自治区、直辖市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本规定的最终结论,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但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或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民事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申请重新评估,法院应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驳回或驳回 这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只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进行。当事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请求法院重新鉴定,但不得在民事诉讼中请求重新鉴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民事诉讼中止。行政诉讼终结后,行政诉讼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根据行政诉讼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恢复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应当恢复 如果行政诉讼取消或否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并组织或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民事诉讼应当等待新的鉴定结论出现,然后恢复民事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的法院直接决定重新鉴定劳动能力水平,或者建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这是不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民事审判只能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民事审判必须采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直接证据,无权复审。因为这种审查只能是行政诉讼的功能 以上都是编者总结的内容。希望您在阅读后能够理解这些知识,并在实际生活中灵活运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有其他问题,可以到卢巴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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