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反倾销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释义 |
(1) 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2)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对新出口商追溯征收、退税和征税的决定,修改或取消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在反倾销行政行为中具有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利害关系方,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进出口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提交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具有合法权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是提起相应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对被起诉的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的审理,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反倾销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审查被起诉的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被告应对被指控的反倾销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反倾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诉人的案卷,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作出被起诉的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案卷中未记载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原告有责任为所声称的事实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关、合法、真实的,可以作为判决依据。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被告要求原告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证据,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阻碍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阻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在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时,可以视为充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判决: (1)被起诉的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二)被起诉的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并可以责令被告作出新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上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越权;(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作出的其他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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