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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庭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释义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适用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目前,这一原则也被广泛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冲突。例如,根据瑞典法律,双方当事人可以就适用于仲裁协议的特定法律达成协议。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a)项规定,仲裁协议“根据适用于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无效”,是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原因之一奖励。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下简称《欧洲公约》)和1975年《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下简称《美洲公约》)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即:,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应根据双方选择的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确定。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来看,无论仲裁协议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极为罕见。在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中,一般只选择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那么,法律选择条款中规定的法律是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吗?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回答
    大多数学者认为仲裁条款是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国际商事合同中有法律选择条款,仲裁条款应适用法律选择条款中选择的法律。这一观点使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与国际商事合同的适用法律相一致,避免了同一合同不同条款法律适用的不一致。但是,它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当事人在法律选择条款中选择的法律是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冲突的法律,这往往不涉及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用它来解决仲裁协议的法律冲突是不现实的。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当事人选择国际条约或国际商业惯例作为商业合同的适用法律,但没有适用于该法律的专门国际条约或国际商业惯例来解决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问题,向仲裁员发出指示,而不是指明管辖仲裁协议的法律。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应由当事人以不同的协议方式表述。这一观点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单独就仲裁协议选择的法律也可以与仲裁协议的法律冲突相一致,但这将导致对同一合同的不同部分适用不同的法律。笔者认为,根据公认的仲裁条款自主权理论,由于仲裁协议的效力独立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决定仲裁协议存在或效力的法律也可以独立于国际商事合同实质内容的适用法律。因此,只有当事各方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指定的法律才能被视为当事各方选择的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至于当事人在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中所决定的法律,甚至不应被视为隐含地选择了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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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