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庭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
释义 |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适用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目前,这一原则也被广泛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冲突。例如,根据瑞典法律,双方当事人可以就适用于仲裁协议的特定法律达成协议。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a)项规定,仲裁协议“根据适用于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无效”,是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原因之一奖励。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下简称《欧洲公约》)和1975年《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下简称《美洲公约》)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即:,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应根据双方选择的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确定。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来看,无论仲裁协议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极为罕见。在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中,一般只选择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那么,法律选择条款中规定的法律是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吗?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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