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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
释义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1.争议的可仲裁性审查,即争议是否可以提交仲裁。在审查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时,法院首先考虑是否允许根据其国内法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一般来说,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同意,如果争端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那么它们就属于可仲裁性的范畴:第一,争端是有争议的。也就是说,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因此可以纳入仲裁的调整范围,具有“准司法”属性。第二,争端是可以赔偿的。也就是说,纠纷的解决结果将导致财产关系的发生,而不仅仅涉及法律地位和法律事实的存在。第三,争端是可以和解的。也就是说,当事方可以自行决定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以及如何处理纠纷。根据上述三个标准,各国一般允许对国际商业交流中的争议进行仲裁,一般不允许将亲属和家庭等非商业领域的争议提交仲裁。但是,由于可仲裁性的规定是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体现,一些国家的规定也有例外。例如,意大利法律排除了代理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挪威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纠纷不能仲裁。此外,由于各国法律概念和认识上的明显差异,各国可仲裁性的表达范围和对象也有所不同。此外,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规范经济秩序的国际商事法律规范越来越相似,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尊重国际公约和仲裁方法的法律效力,随着有利于仲裁的政策的采用,可仲裁事项趋于扩大,传统的不可仲裁事项正逐渐向可仲裁性发展
    

2.仲裁协议(条款)有效性的审查
    

关于仲裁协议(条款)的有效性,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应根据适用法律确定,仲裁协议应根据协议的适用法律或仲裁所在国的法律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仲裁协议(条款)的有效性,如何确定仲裁管辖权?在这方面,有三种不同的国际立法:(1)裁决由仲裁庭作出。当然,仲裁庭的裁决最终受法院监督的控制(2)由仲裁员决定(3)由仲裁机构决定,程序正义也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所谓程序正义是指:(1)司法正义。最重要的是,法庭的组成必须公平。法院成员不得与他们面前的案件有任何利害关系,也不得偏袒或偏袒任何一方(2)平权行动。当事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听证,包括收到诉讼事项的适当通知,在平等的基础上出庭,在平等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和反驳证据,并为自己辩护,etc《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2条和第18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纽约公约》还规定,一国法院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援引的仲裁裁决,未收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未能进行辩护”。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或法院提出抗辩,认为仲裁裁决是非法的,各国法律允许法院复审裁决。虽然各国法律中可以审查的具体内容不同,但要求仲裁裁决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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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