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2)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最后工作时因事故受伤(3)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在工作场所工作的时间和地点(4)患职业病(5)在下班途中因工作事故受伤或失踪(6)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7)其他应当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伤害。将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第8条第9款的规定进行比较,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无个人责任或非个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上下班路线发生”,它取消了规定时间和必要工作方式以及无个人责任或非个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降低了受伤员工的举证责任。新《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2004.如果在本条例实施前因事故受伤或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未完成工伤鉴定,则应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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