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损害赔偿与劳动争议案件有何区别 |
释义 |
对于工伤事故损害,第一部分“人格权”和第六部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分别规定了“工伤损害赔偿”。由于这两起案件的事由涉及工伤事故的法律事实,因此在审判工作中,申请往往不准确,甚至不知道存在两起类似的诉讼事由。另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本法第二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那么,如何理解和适用工伤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这两个案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邀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解决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民事案件事由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工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有三种:第一种谈判方式:1.直接谈判,工人与雇主之间的谈判;2.对于间接协商,工会或第三方应与雇主共同协商第二种仲裁方式:1.直接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对于间接仲裁,如果协商失败或和解协议未履行(如果调解失败或调解协议未履行),也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类诉讼方式:直接诉讼,不在《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即既不协商也不仲裁,如《民事案件事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中规定的“工伤损害赔偿”;2.间接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分析,“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虽然在《调解仲裁法》中一般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诉讼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寻求解决。应当认为,其解决方案具有申请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调解判决的双重性质。权利人(当事人或被害人)可以自由选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和仲裁,如果解决不当,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将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未经调解、仲裁,就“人格权”规定的“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人民法院不得以无仲裁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将工伤赔偿纠纷的原因纳入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原因,这是根据当事人提出诉讼赔偿请求的不同背景而规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项规定类似于欠薪的“劳资纠纷”(根据一般民事纠纷处理)。其主要特点是: 首先,此类纠纷是根据“工伤损害赔偿”中“人格权”的规定受理的。对于预计难以谈判的争议和复杂案件,它简单方便。如果当事人清楚地知道与雇主的协商无法实现自己的目标和要求,盲目适用《调解和仲裁法》将影响对受害者的有效治疗,并延误最佳治疗时间。由于直接诉讼,诉讼前后均可依法执行,在时间效率上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障。如果双方先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则可以申请仲裁。如果他们拒绝接受仲裁,他们可以再次起诉。在有效期内,有“法定期限”限制等。对于这起“工伤损害赔偿”的特殊劳动争议案件,对受害人极为不利, 其次,根据一般民事案件受理工伤赔偿纠纷,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与根据劳动争议接受的法律和赔偿标准相同。两者均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即对于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的当事人,直接赔偿的利益是相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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